2026-04-17 21:57:40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趙云
4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發布關于修訂發布《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證協表示,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薪酬管理行為,健全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促進證券公司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協會修訂了《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根據《指引》,此次新規適用于全部證券公司,各級子公司參照執行,人員范圍涵蓋與證券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和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本次修訂對券商薪酬體系進行了深度重塑,明確提出遞延支付起付年不得早于T+2年,且追索扣回機制同樣適用于離職及退休人員。同時,新規嚴禁將從業人員薪酬與承做或承攬項目收入直接掛鉤,并在考核中對重大合規風控事件實施“一票否決”。
過去,個別券商過度側重短期激勵,容易引發從業人員盲目冒險,新版《指引》對此開出了“長效藥”。新規明確要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關鍵崗位人員的職責實行長周期考核。
具體而言,證券公司應當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實行長周期考核。更重要的是,納入長周期考核人員的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含3年及以上的長期指標。
在薪酬發放節奏上,新規對績效遞延支付的適用人員、年限、速度和起付時間提出了具體的量化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薪酬遞延支付機制,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人員應當納入遞延支付范圍。新規明確,遞延支付年限應當與相關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于等分比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遞延支付起付年應當不早于績效薪酬歸屬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同時,證券公司不得通過提高福利或津補貼等方式規避遞延支付要求。
為了從宏觀層面做好調控,《指引》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薪酬總額決定機制。在預算管理上,要結合公司經營實際情況、合規風控效果、自身發展戰略、股東長期利益等多種因素加強薪酬總額預算管理,并綜合公司實際情況和市場水平合理確定不同職務、不同崗位人員的薪酬標準和水平。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充分考慮市場周期波動影響和行業及公司業務發展趨勢,適度平滑薪酬發放安排,并做好薪酬激勵的極值管控和合理分配。
此外,證券公司應當綜合考慮業務和崗位的風險屬性和特征、社會責任及專業責任,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并在考核中對重大合規風控事件實施“一票否決”,加強正向引導激勵和反向懲戒約束作用。
針對行業內一度盛行的“唯規模論”和粗放型激勵模式,新規也予以明確要求。《指引》指出,證券公司應當保障全面風險管理和合規管理的有效落實,不片面追求市場排名、規模類指標和短期業績。在具體的薪酬管理制度中應當明確,不通過包干、人員掛靠等方式開展業務,不通過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獨立考核方式實施過度激勵,不將從業人員的薪酬收入與其承做或承攬的項目收入直接掛鉤。
新規還明確了“終身追責”機制。《指引》提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對違法違規或導致公司有過度風險敞口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追究內部經濟責任。公司可以減少、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還相關行為發生當年相關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并減少、停止對其實施中長期激勵等。《指引》特別強調,追索扣回同樣適用離職和退休的責任人員。
同時,新規也重塑了績效考核的維度。《指引》規定,證券公司主要業務部門及關鍵崗位人員的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合規風控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等。其中,經濟效益指標應當體現相關業務條線的功能性考核內容。
例如,證券經紀條線應當體現產品的匹配度、風險揭示的有效性等情況,證券自營條線應當體現投資行為穩健性、逆周期布局等情況,投資銀行條線應當體現服務國家戰略等情況,研究所條線應當體現服務國家現代化產業體系、國家宏觀產業政策和資本市場改革措施解讀等智庫作用發揮等情況。
另外,《指引》明確,合規風控指標應當體現廉潔從業、合規質效、風險管理等情況,不得僅以是否受到外部處罰作為對個人廉潔從業、合規管理等方面的唯一考量。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媒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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