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4 00:50:08
截至4月3日,已發布2025年年報的上市銀行大多提及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逾10家銀行披露具體金額,中國銀行三年累計追索超1億元。地方銀行追索金額分化,國有大行規模更高。該機制政策脈絡可追溯至2010年,如今漸成行業標配。專家稱,應將其視為銀行風險管理和治理成熟度的觀察窗口,警惕形式化,還需在激勵與約束間找平衡。
每經記者|張祎 每經編輯|魏文藝
在2025年上市銀行年報中,“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成為高頻詞。
所謂“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即業內常說的“反向討薪”,通常是指當員工發生違規違紀行為或其職責范圍內出現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等情形時,銀行依據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相應人員尚未支付的績效薪酬予以止付,或對已發放的部分予以追回。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每經記者”)梳理發現,截至4月3日,已發布2025年年報的A股上市銀行及在港上市的內地銀行,在年報中幾乎都提及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涵蓋國有大行、全國性股份行以及城商行、農商行。其中,超10家銀行披露了具體追索扣回金額,多則超過4700萬元,少則僅2300元。
博通咨詢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向每經記者分析稱,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若真實有效執行,說明銀行具備風險回溯能力和責任落實機制。但同時,需警惕形式化操作。
從目前已披露的2025年數據看,國有大行“反向討薪”的絕對規模更高,而部分全國性股份行在力度上亦不遜色。
以中國銀行為例,其2025年年報顯示,該行共計對4630人次執行追索扣回,金額合計達4717.82萬元,兩項數據均暫居已披露年報銀行之首。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銀行已連續三年披露追索情況。2023年,該行追回2275萬元、涉及2059人次;2024年追回3250萬元、涉及2469人次。三年累計追索扣回超過1.02億元,合計涉及9158人次。
建設銀行則披露,2025年該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但總行管理干部及相當層級人員有17人次被追索,涉及金額199萬元,較2024年的26人次、374萬元有所減少。
2025年,渤海銀行追索扣回816人次績效薪酬1958萬元,較2024年的612人次、2403萬元有所下降。華夏銀行在2025年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員工577人,總額985.03萬元,較2024年的751人、2220.70萬元大幅減少。
值得注意的是,浙商銀行2025年追索扣回超千萬元。具體來看,該行全年追索扣回970人次,總金額1368.73萬元。對比其2024年的1424人次、3033.78萬元的追回數據,2025年的追索金額回落過半,但絕對規模在已披露銀行中依然靠前。
此外,工商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等也在2025年年報中明確表示已建立相關制度并執行,但未披露具體金額。平安銀行表示,該行高管人員在報告期內的履職評價及考核結果仍在確認過程中,待確認后另行披露。
在地方性銀行中,中原銀行2025年追索扣回規模較為突出,達到1357.15萬元。這也是該行繼2024年追索扣回2010.76萬元后,連續第二年追索扣回金額超千萬元。
部分地方性銀行雖然2025年追索扣回的絕對金額不大,但也進行了披露。比如,瑞豐銀行追索扣回382.21萬元,東莞農商行追索扣罰金額合計366萬元,渝農商行累計追索扣回290.93萬元,晉商銀行追索扣回員工30人次、總金額約15.46萬元,宜賓銀行追索扣回2300元。
此外,甘肅銀行2025年發生的違規事項被問責人數涉及43人次,追索扣回績效共計13.5萬元。與2024年的44人次、6.06萬元相比,人均規模上升。
為何有的銀行追回了幾千萬元,有的銀行只追回數千元?對此,王蓬博認為,各家銀行差異明顯的追索數據,更多是規模、歷史包袱和內部問責執行節奏共同作用的結果。
“像國有大行,資產盤子大、業務周期長,疊加這幾年監管對責任追溯的要求明顯加強,出現較大規模的追索并不意外;而一些城商行追索金額小,未必說明他們風險控制得更好,可能只是問題還沒完全暴露,或者問責機制還在逐步完善中?!蓖跖畈娬{,不能光看追索數字大小就判斷哪家風控更強,還得結合不良率、撥備覆蓋率等更實質性的指標一起看。
每經記者注意到,雖然部分上市銀行2025年存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情況,但資產質量并未下滑,而是有所提升。
例如,2025年追索扣回超4700萬元的中國銀行,2025年末不良率為1.23%,同比下降了0.02個百分點,低于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
此外,2025年,浙商銀行、渤海銀行、華夏銀行、東莞農商行和渝農商行的不良率分別為1.36%、1.76%、1.55%、1.79%和1.08%,分別同比下降0.02個百分點、0.02個百分點、0.05個百分點、0.05個百分點和0.1個百分點。
實際上,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并非新鮮事物,其政策脈絡可追溯至2010年原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該指引首次明確,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
2021年1月,原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并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包括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適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責任部門、爭議處理、內部監督及問責等內容,且適用于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同年6月,原銀保監會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再次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這一制度。
2022年8月,財政部明確,對于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追責追薪。
從2010年制度萌芽,到如今各家銀行積極執行和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用了15年時間,完成了從“政策倡導”到“行業標配”的轉變。
在2025年年報中,多家銀行介紹了其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
比如,中國銀行明確,對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40%以上的績效薪酬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如在職期間出現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該行可部分或者全部追回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并止付尚未發放部分。
農業銀行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發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或職責范圍內風險超常暴露的,根據情形輕重扣減、追回及止付相應期限的績效薪酬和延期支付薪酬。
瑞豐銀行表示,當出現職責內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對重大風險事件負責、受到監管處罰等情形時,有權追索扣回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并止付未支付部分。
宜賓銀行則分段設定比例,其董事長、行長、監事長、紀委書記的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為當年績效薪酬的50%,其他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為當年績效薪酬的40%。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一般為3年,采用3年等額支付的辦法從次年起逐年兌現。
對于這一機制的落地,王蓬博表示,應將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視為銀行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成熟度的觀察窗口,而非單純的負面信號。他認為,該機制若真實有效執行,說明銀行具備風險回溯能力和責任落實機制。但需警惕形式化操作,應關注追索是否與具體風險事件掛鉤、是否覆蓋關鍵崗位以及是否持續披露。
在王蓬博看來,“反向討薪”若常態化,一線客戶經理和審批人員將更在意項目的長期風險表現,而非只盯著當期沖規模。長期看,這有利于銀行體系更穩健,減少“重投放、輕管理”的慣性。但他也提醒,這一機制可能導致部分機構變得過于保守,該放的貸款不敢放,后續還需在激勵與約束之間找到更好的平衡點。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前請核實。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媒資庫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