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3-12 00:01:19
3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這部法律的制定,對改善我國營商環境、法制環境意義重大,對于實現更高水平上開放、吸引外資、推動我國改革開放發展有促進作用。
每經記者|張懷水 每經編輯|陳旭
家有梧桐樹,自有鳳來棲。在全球跨國投資2018年下降19%的背景下,中國利用外資卻逆勢增長。
據商務部統計,2018年全年,我國新設外資企業超過6萬家,增長69.8%,實際使用外資1350億美元,增長3%。
更令人振奮的是,2019年,外商投資法呼之欲出。3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關于外商投資法草案的說明;3月10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
作為即將取代中國“外資三法”的外商投資法草案,究竟回應了外商投資企業哪些關切的問題?與外資三法相比,外商投資法草案在對外資管理和保護層面又將作出哪些調整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于外商投資法草案的說明 圖片來源:新華社
外商投資法草案總則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
而此前“外資三法”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16年修正版)對外資的定義則為,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由此可見,外商投資法草案對于外資的定義范圍除了外資企業以外,還包括外國的自然人,以及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商務部原副部長房愛卿認為,從2015年對外公布的外國投資法,到這次的外商投資法,一字之差,意義卻大不一樣。“‘外國’指的是一個國家,‘外商’是指一個自然人或者是一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外商’這個表述比‘外國’更能準確地表示吸引外資的概念。”
外商投資法草案第一章總則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
草案進一步解釋,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俊臣表示,通常國際領域說的國民待遇,一般都是準入以后享受國民待遇,現在外商投資法草案規定叫準入前國民待遇,就是在外資準入階段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給予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把國民待遇從準入以后調整遷延到準入階段,這就是高水平的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全國人大代表王俊峰表示,外商投資法是在很短時間加速推動的,對國家的營商環境、法制環境意義重大,對于實現更高水平上開放、吸引外資、推動我國改革開放發展有促進作用。
當談到法律中的具體內容時,他說:“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法案里有關促進外國投資、加強監管的內容,還有就是講到了準入前的國民待遇,這個是挺大的進步。”
來自浙江的全國人大代表方劍喬同樣認為,除了負面清單之外,通過準入前的審核享受國民待遇,是這部法律最大的發展。“外商投資法草案涵蓋面比以前更加廣泛,這讓外商投資的時候,對中國的法律更有信心。”
針對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外商投資法草案在一審期間還專門提出修改意見。
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介紹,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草案一審稿雖然規定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制度,但還不夠清晰、充分。
據此,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外商投資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則規定,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去年6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正式發布了《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2018年版負面清單長度進一步縮短,由上一版的63條縮減至48條,并在22個領域推出新的開放舉措。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外經所副研究員楊長湧表示,對外商投資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新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基本實行備案管理,這是我國對外商投資審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構建起更加完善的投資環境,有利于保持我國作為全球外商投資主要目的地的地位。
然而,在“外資三法”時期,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是逐案審批,而且時間較長。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孔慶江表示,當前,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僅對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的投資實施準入許可,審查對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逐案審批。

圖片來源:新華社
3月9日,劉俊臣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就“人大立法工作”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外商投資法草案突出的“促進”和“保護”。所以這一部法律是一部外商投資的促進法、保護法,突出了積極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的主基調。
記者注意到,針對此前部分外商投資企業所抱怨的對華投資存在強制轉讓技術的問題,外商投資法草案亦給出明確的規定。
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外商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原則開展技術合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能源集團總經理凌文認為,投資各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技術合作。他表示,過去我國跟境外投資者合作很多,而為什么要合資呢?說白了,境外資本看中的是中國市場這么大,而中方看中的是外企的管理技術,或是某一方面的優勢。“你有技術我來引進,避免重復投資,這是由商業決定的。”
外商投資法草案除了規定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以外,對于外商在華遭到侵權行為也給出了明確回應。
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除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解決外,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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