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7-31 18:50:35
證監會日前發布的《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下列機構可以依法擔任存托人:(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三)證券公司。
每經記者|張壽林 每經編輯|王可然
近日,證監會網站行政許可及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服務中心披露,關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銀行開展存托憑證試點存托業務的審批》已于7月25日接收材料。這表明農行已開始向監管部門申請擔任CDR試點存托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早在一個多月前,招商銀行就曾公告稱,向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申請擔任存托憑證(CDR)試點存托人。
前不久,證監會發布的《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下列機構可以依法擔任存托人:(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三)證券公司。
隨后,證監會會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商業銀行擔任存托憑證試點存托人有關事項規定》(下稱《規定》),明確了商業銀行擔任存托人的資質條件、審批程序和持續監管要求等。
《規定》指出,商業銀行開展存托業務,除需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獲得銀保監會批準外,還應報經證監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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