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2-26 18:04:57
鄂中生態旗下品牌的產品還曾在全國多地質檢部門檢查中被認定質量不合格,最近一次則發生在2018年1月15日,被成都市工商局抽檢認定為不合格商品;鄂中生態旗下重要子公司宜昌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昌鄂中)因環境污染問題曾在2016年底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點名。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王琳
每經記者 王琳 每經編輯 張海妮
近日,證監會發布的《2018年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終止審查企業名單》顯示,湖北鄂中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鄂中生態)已于2月13日決定終止IPO審查,同時未披露終止原因。值得一提的是,2月12日,《每日經濟新聞》曾就鄂中生態招股書申報稿(預披露更新)中“突然出現兩大‘新’客戶、資產大比例進行債務擔保、關聯交易必要性”等進行了報道。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家于2016年由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通過股改更名而來的企業,除了在2015年發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外,其安全生產隱患仍未完全消失。
同時,鄂中生態旗下品牌的產品還曾在全國多地質檢部門檢查中被認定質量不合格,最近一次則發生在2018年1月15日,被成都市工商局抽檢認定為不合格商品;鄂中生態旗下重要子公司宜昌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昌鄂中)因環境污染問題曾在2016年底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點名。
招股書申報稿(預披露更新)顯示,鄂中生態在2014年因產品質量問題被河南、荊門、鐘祥三地質檢部門進行了總共3次行政處罰,涉及到河南鄂中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鄂中)和荊門四季星肥業有限公司(已注銷)兩家子公司。
而在流通領域,公開資料顯示,鄂中生態及其旗下子公司的部分產品曾被湖北、成都、上海、安徽和山西等地質檢部門抽查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據中國質量新聞網2017年1月13日報道,在安徽省工商局于2016年下半年對全省市場上銷售的肥料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中,鄂中生態全資子公司湖北浩斯特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斯特公司)的“金浩斯特”牌高氮型復合肥料被檢測出有效磷項目不合格。
據中國質量新聞網2017年6月20日報道,在上海市工商局發布的《2017年1季度流通領域化肥質量抽檢不合格情況表》中,標稱商標為“鄂中”的1批次復合肥料被檢出氧化鉀項目不合格。
山東省工商局官網在2017年12月25日發布的聊城市工商局2017年上半年流通領域肥料質量抽檢顯示,河南鄂中的“鄂中”牌復合肥料產品總氮含量和氯離子含量不合格。
湖北省工商局官網在2017年7月25日公布2017年上半年湖北省工商局組織實施的流通領域肥料商品質量抽檢不合格商品名單中,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鄂中生態前身)的摻混肥料還因有效磷含量、氧化鉀含量和總養分等項目不合格而上榜。
據中國質量新聞網2017年9月13日報道,在山西省工商局發布的《2017年不合格農資化肥商品抽檢結果匯總表》中,鄂中生態的“鄂中”牌復合肥料產品因總養分標明值、有效五氧化二磷的質量分數等項目上榜不合格產品名單,浩斯特公司的“浩斯特”和“金浩斯特”牌兩款復合肥料產品也被查出氯離子項目不合格。
據中國質量新聞網2018年1月16日報道,成都市工商局官網公布2017年秋冬季化肥商品質量抽檢結果,其中,浩斯特公司的“金浩斯特”牌氧化鉀產品被抽檢認定為不合格商品,主要不合格項目或主要問題為“總養分、氧化鉀、包裝標識”。
對此,鄂中生態招股書申報稿(預披露更新)未進行任何相關披露,而其董秘辦人員則僅對記者表示,報告期內,公司產品整體質量良好,未出現重大產品質量糾紛和客戶大額退貨的情形,不存在違反國家及地方產品質量與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亦不存在因違反國家及地方產品質量與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除市場上屢次曝出鄂中生態旗下品牌的產品質量不合格外,招股書申報稿(預披露更新)顯示,2015年5月29日,宜昌鄂中還曾發生一起一般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并因此受到宜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萬元的行政處罰。
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宜昌鄂中在2017年2月、6月宜昌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的檢查中,均被指出多項安全生產隱患問題。
湖北安監局官網顯示,鄂中生態旗下子公司湖北楚磷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安監局關于2017年第一季度“雙隨機 兩公開”專項執法檢查中被查出8項安全隱患問題,成為兩家被立案查處的企業之一,并被給予了行政處罰。
對此,鄂中生態在招股書申報稿(預披露更新)中卻表示,公司在報告期內安全設施運行良好,不存在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安全隱患,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發行人還涉及環境污染等問題。湖北省政府官網2017年7月披露的《湖北省貫徹落實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意見整改任務清單》顯示,2016年11月,環境保護部檢查發現,宜昌鄂中的磷石膏渣場滲濾液外排,嚴重污染附近地表水和地下水,宜昌鄂中磷石膏渣場附近水塘總磷和氟化物濃度,分別超過地表水Ⅲ類標準239.5倍和15.9倍。
而鄂中生態在招股書申報稿(預披露更新)中則表示,經核查,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認為,報告期內,發行人不存在因違法國家或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某不具名券商人士向記者表示,化工行業屬于重污染行業,“過會”時肯定會從嚴審核,同時也會考慮到發行人上市以后抵御類似問題風險的能力;如果發行人的環保、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等問題并沒有對持續經營構成重大影響的話,發審委一般會根據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以及其他問題進行綜合性考慮。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3月,發行人進行股份制改造,公司名字也由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更改為目前的湖北鄂中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鄂中生態在更名前后主營業務并未發生改變,其主營業務與“生態工程”一詞也并無直接關系。
前述券商人士表示,對于擬IPO企業名稱與其主營業務的一致性,證監會并沒有嚴格規定,應該只要符合工商登記即可。而另一券商分析師則表示,相較于傳統化工行業,“生態工程”一詞更吸引眼球,生態環保類企業還是國家鼓勵上市的企業,化工行業則仍屬于一定程度上國家限制發展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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