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2 22:43:45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葉峰
8月22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并于當日起實施。此次修改內容涉及多個方面,同時還將標題由《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調整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與以分類評價為主的規定內容相適應。
記者了解到,此次修改旨在突出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引導證券公司聚焦高質量發展,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強化綜合懲戒,切實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
時隔5年再次修改
據了解,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是證券公司監管的基礎性制度,《規定》是該制度的主要法規依據,于2009年發布實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改,已形成較為成熟的評價體系,在引導證券公司強化合規風控、服務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距離前次修改已有5年,有必要對照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要求,予以修改完善。
據悉,《規定》于6月20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對修改思路和修改內容總體認同。中國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見,并相應修改完善《規定》。
記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總體思路,一是堅持目標導向。對照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要求,針對性突出監管目標,校正行業機構定位、提升治理水平,發揮好監管“指揮棒”作用。二是保持總體穩定。現行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框架總體成熟,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適度優化,不對既有評價體系進行重大調整。三是加強統籌協調。會同中國證券業協會梳理整合專項評價指標,避免重復報送、減輕行業負擔。
增設多個專項指標
進一步來看,本次修改內容中,適當整合、優化了業務發展指標,引導行業機構聚焦高質量發展,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
首先,考慮到現行《規定》對證券公司主要業務均設有收入加分指標,因此第十三條不再對總的營業收入按排名加分、減少規模類指標重復加分。
其次是,適當擴大加分覆蓋面,第十三條將經紀、投行、資管等主要業務收入加分由前20名擴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導中小機構立足自身稟賦探索差異化發展道路,在相關細分業務領域的加分項中能夠“跳一跳、夠得著”。
第三是,第十三條提升對凈資產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導證券公司堅持集約型的發展方向、提升經營效率。
第四是,第十三條增設證券公司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資管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代銷權益類基金產品、基金投顧發展等專項指標,引導證券公司在引入中長期資金、財富管理等領域加力發展,優化自營投資結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能力和水平。
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本次修改還重點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同時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提升評價的合理性。
具體來看,本次修改完善了有關公司評價結果下調手段的適用范圍,第十八條補充明確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調評價結果,在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礎上,突出整體實質研判的原則,為在實踐中針對重大惡性案件下調公司評價結果預留空間。
另外,按照“過罰相當”原則,以行政監管措施的扣分分值為參照基礎,第十條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強化自律措施懲戒力度。同時,第九條適當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與其他扣分項和加分項保持總體均衡。
不難看出,通過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運用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和下調評價結果等多種監管手段,從嚴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有利于促進分類評價結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規風控和功能發揮的整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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