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4 19:28:42
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起草的《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定(征求意見稿)》于2月13日至3月16日征求意見,旨在規范價格行為,提高透明度。規定首次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監管,要求其公示價格,并確保所有價格“標得清、看得見”。業內認為,此舉為醫療機構提供合規指引,為監管部門提供執法依據,但仍需配套細則。
每經記者|陳星 每經編輯|董興生
據新華社2月13日消息,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研究起草的《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于2月13日至3月1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共21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價格公示的內容和原則性要求,以及監督方式、法律責任等。
《規定》以“規范醫療機構價格行為,提高價格透明度”為核心,對醫療機構價格公示作出系統規范,將集中公示與定向告知相結合,首次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監管范圍,并要求醫療機構督促服務場所內的其他經營者明碼標價,對疫苗接種、醫療救護等特殊服務作出專門要求,確保醫療機構服務場所內所有價格“標得清、看得見”。
為規范醫療價格行為、保障群眾就醫知情權與監督權,國家統一施行醫療機構價格公示,實現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全公開。
2002年11月28日,原國家計委、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計價檢〔2002〕2606號)。隨著近年來醫療衛生事業快速發展,行業生態發生深刻變化,醫藥價格改革持續推進,原有的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要求難以適應新形勢。
時隔24年,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定或再迎調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次發布的《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定(征求意見稿)》首次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監管范圍,
其中,《規定》第二條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醫療機構(含互聯網醫院和向社會提供服務的部隊醫療機構,下同)提供醫療服務、藥品和醫用耗材,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價格公示。本規定所稱價格公示是指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藥品(含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下同)和高值醫用耗材等進行明碼標價,并向醫療服務對象公開醫藥費用。
第四條明確,實體醫療機構可以采用標價牌、展示板、電子屏幕等一種或者多種方式,在門診大廳、收費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主要醫療服務、常用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有獨立網站或者手機軟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集中價格信息的鏈接標識,便利閱覽和下載。
第十條針對互聯網醫院明確指出,互聯網醫院應當在網站頁面、手機軟件的顯著位置,對主要醫療服務、常用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進行價格公示,并在支付頁面一次性展示全部收費內容。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開展自營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價格公示,明確標示價格所對應的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
記者注意到,此次《規定》發布之前,國家層面沒有一部專門、統一的互聯網醫院價格公示規定。
此前,全國沿用的是2002年發布的《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計價檢〔2002〕2606號)。這個規定制定時,互聯網醫院還未誕生,因此其條款完全無法覆蓋線上醫療服務場景,導致互聯網醫院的價格公示長期處于監管真空或參照線下實體執行的模糊地帶。
但在國家統一規定出臺前,部分省市已先行探索,針對“互聯網+”醫療服務出臺了地方性文件。
如山西省醫保局、省衛健委在2023年發布規范“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通知,規定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公示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及服務規范等內容,落實好住院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增加收費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杜絕自立項目、不按規定或違背患者意愿強制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等不規范行為。
福建省莆田市醫療保障局在去年6月印發《莆田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實施細則(試行)》,督促定點醫療機構向社會公布“互聯網+”醫療服務的主要服務內容和收費價格等信息。
這些地方標準雖然都提出了價格公示的要求,但公示的具體方式、詳細程度和強制性各不相同,缺乏全國統一的執行標準。
“此次《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核心突破在于‘首次’將互聯網醫院明確納入國家層級的監管范圍。它不再是一個模糊的要求,而是提出了相對比較具體的操作規范。統一規定為醫療機構提供了明確的合規指引,同時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統一的執法依據,有助于形成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一位醫療行業人士表示。
但他也表示,《規定》離真正落地還面臨一定挑戰。“比如雖然《規定》要求互聯網醫院在支付頁面一次性展示全部收費,但互聯網醫療服務往往涉及圖文咨詢、電話咨詢、遠程會診等多種復雜形式,如何界定主要醫療服務的范圍,以及如何防止在問診過程中出現隱性收費或誘導消費,仍需要后續配套的監管細則。”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媒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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