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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嚴禁,境外嚴管!八部門聯合發布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通知

2026-02-06 23:12:53

每經記者|李蕾    每經編輯|葉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近期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為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中央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6〕42號,以下簡稱《通知》)。證監會同步發布《關于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據悉,《通知》主要分為六大部分、十九條內容,包括明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風險監測、防范與處置,對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實行嚴格監管,強化組織實施,以及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RWA代幣化監管采取“境內嚴禁、境外嚴管”的原則。同時,金融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將嚴厲打擊借RWA之名的各類炒作行為。

首次對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等定性

每經記者了解到,《通知》首次對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和相關業務活動進行了定性。

關于虛擬貨幣。長期以來,境內始終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場。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以下稱237號文),進一步明確:比特幣、以太幣以及包括泰達幣等穩定幣,均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通知》延續了近年來的政策立場,重申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關于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近年來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發展較快,相關國家和地區紛紛通過加強立法、健全規則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管。《通知》明確,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者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并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通知》強調,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境內嚴禁:明確禁止開展RWA代幣化活動,一經發現將被依法追責

《通知》明確,一方面,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各類境內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RWA代幣化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服務;互聯網企業不得為RWA代幣化業務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

另一方面,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在境外提供RWA代幣化相關服務要依法審慎,做好風險管理。為以境內權益為基礎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的RWA代幣化業務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強化業務和風險管控,同時將有關業務開展情況向相關管理部門報批或報備。

同時,《通知》也強調,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各類交易場所不得在境內參與RWA代幣發行和交易活動,也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在境內開展RWA代幣業務提供相關服務。

同時,擅自開展RWA代幣活動,往往會涉及非法集資、詐騙、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通知》明確,嚴厲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一經發現,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境外嚴管:對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RWA代幣化相關業務進行嚴格監管

《通知》顯示,將對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RWA代幣化相關業務進行嚴格監管。

一是嚴格監管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活動。

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監管原則,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

對于境內主體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業務。

二是加強對金融、中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

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在境外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的應納入境內金融機構的合規風控管理體系,并嚴格落實客戶準入、適當性管理、反洗錢等方面要求。

此外,為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相關合規內控制度,強化業務和風險管控,按照有關要求報批或報備展業情況。

證監會同步發布《關于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

在《通知》發布的同時,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根據《通知》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對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的RWA代幣化業務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據此配套發布《指引》。

《指引》主要明確以下事項:

一是明確開展相關業務前,控制基礎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按要求報送備案報告、境外全套發行資料等有關材料。

二是明確境內企業及基礎資產不得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危害國家安全以及違反境內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規定等禁止性情形。

三是開展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跨境投資、外匯管理、網絡和數據安全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媒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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