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17:44:29
每經AI快訊,5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宜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余元。(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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