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8-29 13:26:03
每經編輯|步靜
8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宿斌、王萬成受賄、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曾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的宿斌,因犯傷害罪,于1992年6月1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16日被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0年9月20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于2000年9月27日被釋放。
然而曾“三進宮”的宿斌此后先后擔任了海城市馬風鎮綜合執法辦主任,海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和海城市礦產品計量管理執法隊臨時負責人。并且在此期間毫不收斂,除了受賄、索賄、行賄外,還參與了非法采礦。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宿斌于2015年至2018年擔任海城市馬風鎮綜合執法辦主任期間,在履行鎮內各村220千伏變電站電塔建設工程征地和補償工作中,以及時爭取撥付征地補償款為由,收受好處費人民幣5.4萬元
2016年至2018年,宿斌在擔任海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期間,收受行政管理對象及招錄人員19.3萬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宿斌在擔任海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和海城市礦產品計量管理執法隊臨時負責人期間,在履行主管牌樓境內礦產品計量管理職責的過程中,對海城市遠東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礦業)運輸礦產品車輛無手續通行的行為給予照顧,未予依法處理或處罰。
2018年1月,被告人宿斌向遠東礦業負責人周某1提出索要該公司鎂石毛子的要求并獲得周某1同意。2018年2月至4月,宿斌安排徐鋒負責篩選鎂礦,并將篩選出的7000噸鎂石以35萬元的價格賣給牌樓鎮礦產品經營者金某;將篩選出的300噸鎂石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海城市鑫泰冶金爐料制造有限公司;將篩選剩下的1.5萬噸鎂石毛子以25萬元的價格賣給海城市牌樓鎮東泰耐火材料公司。
2018年7月,宿斌在擔任海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和海城市礦產品計量管理執法隊臨時負責人期間,以王萬成在海城市泰升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升礦業)礦區篩選鎂石毛子虧損為由,向泰升礦業負責人田某1提出開采該公司鎂石毛子的要求并獲得田某1同意。后被告人宿斌安排王萬成在該公司位于馬風鎮××村的礦山上開采約20天,開采鎂石6千噸,并以84萬元的價格將開采出的鎂石全部出售給海城市謙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宿斌在擔任海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期間,向時任海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王保石請托提拔牌樓執法大隊副隊長曾某1為教導員。2017年3月6日,經王某9提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黨委會議同意曾某1暫行牌樓執法大隊教導員職務。2017年3月,被告人宿斌在海城市河濱公園小區門口收受曾某1人民幣3萬元,并將2萬元在王某9的辦公室作為感謝費送給王某9,余款1萬元用于個人支出。
另查明,在海城市監察委員會向被告人宿斌調查其行賄犯罪事實過程中,被告人宿斌如實供述了上述行賄犯罪事實,另主動交代了上述受賄犯罪事實,其家屬代其退繳了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73.2萬元,由海城市監察委員會扣押在案。
2017年9月、10月,被告人宿斌趁與其相識的海城市榮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某公司)經營者王某4欲轉讓公司股權、公司停業之機,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其司機暨被告人王萬成進入位于海城市的榮某公司礦區內,使用鉤機、鏟車等工具,先后開采鎂礦石1300噸、3000噸,王某4對此未加反對。后上述鎂礦石以32.46萬元(不含運費)的價格銷售給海城市華豐鎂業礦產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宿斌獲利27.46萬元,王萬成獲利5萬元。
經海城市發展和改革局認定,上述鎂礦石的結算價格為人民幣32.46萬元。
訴訟過程中,被告人王萬成向本院退繳其非法采礦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
關于公訴機關另追加被告人宿斌、王萬成共同于2017年9月、10月竊取榮某公司礦區內價值32.46萬元的鎂礦石4300噸,分別構成盜竊罪、非法采礦罪的指控。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均辯解稱4300噸鎂礦石均系取得榮某公司負責人同意后開采,并無秘密竊取之舉,應一并以非法采礦罪論處。法院審理后,采納了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人宿斌、王萬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于2017年9月、10月間擅自采礦4300噸,礦產品價值人民幣30余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應一并認定為非法采礦罪。
8月24日,海城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宿斌犯受賄罪、行賄罪、犯非法采礦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判決被告人王萬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法院還判決沒收被告人宿斌的受賄罪違法所得人民幣173.2萬元,由扣押機關即海城市監察委員會依法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宿斌的非法采礦罪違法所得人民幣27.4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沒收被告人王萬成退繳的非法采礦罪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上繳國庫。
(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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