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0-18 21:16:34
每經記者|張喜威 每經編輯|劉野
10月18日,遼寧銀保監局公布了一批行政罰單,其中就產生了一張罰款金額高達2250萬元的巨額罰單。“遼銀保監罰決〔2019〕49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興業銀行沈陽分行因“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辦理票據業務”,被遼寧銀保監局處罰款225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9年10月15日。
圖片來源:銀保監會遼寧監管局網站截圖
與此同時,因上述票據嚴重違規事項而一同接到遼寧銀保監局罰單的還包括劉瑩、劉淼、劉世倫、楊可夫四個相關責任人。
根據“遼銀保監罰決〔2019〕49號”罰單,此次行政處罰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而根據上述條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案件的四個直接責任人中,劉瑩(時任興業銀行沈陽分行運營管理部作業中心票據組組長)因對上述案件負直接責任,被給予警告處罰;劉淼(時任興業銀行沈陽分行運營管理部作業中心主任)因對上述案件負直接責任,被給予警告處罰;劉世倫(時任興業銀行金融市場總部沈陽分部總經理)因對上述案件負直接責任,被給予警告并罰款10萬元;楊可夫(時任興業銀行金融市場總部沈陽分部業務三部負責人)因對上述案件負直接責任,被給予“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的處罰。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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