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在中國 2019-03-20 20:04:23
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了《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凈穩定資金比例的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穩定資金來源越充足,應對中長期資產負債結構性問題的能力越強。動性風險正成為銀行主要的風險來源之一,凈穩定資金比例的信息披露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市場約束機制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圖片來源:攝圖網
為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3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凈穩定資金比例,是銀保監會在去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中新引入的三個流動性量化指標中的一個,等于可用的穩定資金除以所需的穩定資金,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穩定資金來源越充足,應對中長期資產負債結構性問題的能力越強。該指標主要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
由于凈穩定資金比例風險敏感度較高,但計算較為復雜,因此,此次《辦法》就是要求適用于凈穩定資金比例的銀行要按要求定期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以下簡稱高級法銀行)與非高級法銀行提出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高級法銀行的信息披露內容更為細致,要求更為嚴格。
流動性風險正成為銀行主要的風險來源之一。銀保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今年兩會期間就曾指出,尤其是對中小銀行來說,當前最為突出的風險就是流動性風險。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也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流動性風險已成為我國銀行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其復雜性、突發性和系統性不斷上升。凈穩定資金比例的信息披露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市場約束機制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此外,根據巴塞爾委員會2015年6月發布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披露標準》,各成員國相關銀行也應對該指標進行信息披露。
去年銀保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相比于已廢止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9號),最大的變化在于引入三個新的量化監管指標,再加上現有的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兩項監管指標,對不同資產規模的銀行實行不同的監管指標要求。具體來說:
一是凈穩定資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穩定資金除以所需的穩定資金,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穩定資金來源越充足,應對中長期結構性問題的能力越強。
由于該指標與流動性覆蓋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與流動性覆蓋率相同的適用范圍,即主要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不過,經銀保監會批準,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也可適用凈穩定資金比例。
二是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于優質流動性資產除以短期現金凈流出,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越充足,抵御短期流動性缺口的能力越強。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是對流動性覆蓋率的簡化,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商業銀行。
三是流動性匹配率,等于加權資金來源除以加權資金運用,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低,說明銀行以短期資金支持長期資產的問題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動性匹配率計算較簡單、敏感度較高、容易監測,可對潛在錯配風險較大的銀行進行有效識別,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
盡管新增了三個監管指標,但“重頭戲”其實是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研究員熊啟躍對券商中國記者稱,凈穩定資金比例長時間就做為監測指標,整體對銀行資產負債表的約束力度較小,而其它兩個指標是完全新設的。不過,幾個流動性指標的監管重點并不一樣,整體對銀行體系的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正是由于凈穩定資金比例長期作為監測指標,因此對于這一指標的達標并不設置過渡期。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就表示,考慮到該指標已具有較長的監測歷史,銀行較為熟悉,且央行已將其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因而不對其設置過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也就是說,銀行其實對凈穩定資金比例早已熟悉,因此,此次《辦法》要求銀行強化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信息披露,對銀行來說難度并不太大。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經原銀監會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令2012年第1號)核準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與非高級法銀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2014年,原銀監會核準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六家銀行實施資本管理高級方法。
對于高級法銀行,在定量信息方面,《辦法》要求其按照模板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各項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額。
在定性信息方面,《辦法》要求其披露與凈穩定資金比例有關的定性信息,但不對披露的具體內容作硬性規定,而是列舉了銀行根據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可以考慮披露的相關信息,如凈穩定資金比例季內與跨季變化情況、凈穩定資金比例計算中的各構成要素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影響及其變化情況、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融資結構和經營環境等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影響等。
對于非高級法銀行,《辦法》采用簡化披露要求,僅對凈穩定資金比例及其分子(可用的穩定資金)、分母(所需的穩定資金)期末時點數值提出強制披露要求,對各明細項目數值及定性信息的披露未提出強制要求。
在披露頻率方面,高級法銀行和非高級法銀行的要求同樣不一樣,這也與巴塞爾披露標準接軌。《辦法》要求,高級法銀行按照半年度的頻率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在官方網站至少保留最近4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對于非高級法銀行,則至少按照半年度頻率和并表口徑,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定量信息。
對于歷史數據的追溯,《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首次披露時應披露最近三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商業銀行在2019年進行首次披露時追加披露2018年末相關信息,即商業銀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時,應按照披露要求披露2018年末、2019年3月末、2019年6月末三個季末時點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
此外,《辦法》強調,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確保所披露的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承擔相應責任。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凈穩定資金比例對外披露數據與監管報送數據之間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異,應當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解釋說明。
券商中國記者 孫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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