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10-13 21:03:30
10月12日,婁底新化縣瑯塘鎮政府發布消息稱,在10月11日上午10點多,戴某花及兩名孩子的尸體在瑯塘鎮一水塘處被打撈出來,經公安部門現場勘察,三名死者均排除機械性暴力損傷致死,符合生前溺水身亡。
每經編輯|何小桃
據瀟湘晨報報道,丈夫突然離家失蹤,31歲的戴某花曾委托他人發布尋人信息。10多天后,丈夫所駕駛的一輛車在河中找到,車牌被打撈上岸,但丈夫依舊不見蹤影。
“再見了!”丈夫失蹤20多天后,戴某花帶著一雙兒女離開,并在微信朋友圈留下1000多字的“絕筆書”。
10月12日,婁底新化縣瑯塘鎮政府發布消息稱,在10月11日上午10點多,戴某花及兩名孩子的尸體在瑯塘鎮一水塘處被打撈出來,經公安部門現場勘察,三名死者均排除機械性暴力損傷致死,符合生前溺水身亡。
但令人唏噓的是,12日當天,其丈夫何某現身,并已到公安部門接受調查。
12日晚間,警方通報稱,何某制造車毀人亡假象,是企圖騙取保險金,他目前已被刑拘。
10月10日12:30左右,湖南省新化縣瑯塘鎮團結山村戴某花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絕筆信”,流露出輕生念頭,稱:“我只想一家四口在一起。此時做這樣的選擇我也好害怕,害怕沒成功死去會痛苦。”
當地政府得知消息后立刻開展搜尋工作,10月11日10:50左右,戴某花及兩名孩子的尸體在一處水塘被打撈出來。
經公安部門現場勘察,三名死者均排除機械性暴力損傷致死,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戴某花生前照(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據當地政府情況通報稱,成年女性死者為戴某花,1987年出生,自幼父母雙亡,后嫁給同鎮村民何某。兩人共育有一子一女,兒子現年4歲,女兒現年3歲。
今年9月19日,丈夫何某駕車失蹤,其電話、微信一直無法聯系上。
9月30日,當地資江河中打撈出一塊白色湘K汽車的保險杠外殼,這輛車正是何某駕駛的車輛。
記者查詢顯示,這輛車牌并非登記何某名下。戴某花的表哥戴先生說,何某在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工作,這輛車可能是公司的其他車輛。
救援隊隨后用探測儀探測,發現汽車位于河底,但并未何某的蹤跡?,F場視頻顯示,有當地村民懷疑是何某駕車不慎沖入到河中。
因為丈夫疑車禍身亡,戴某花帶著兩個孩子自殺,留下了一封遺書。
悲劇發生后,很多網友為戴某花的做法感到惋惜,戴某花在其遺書中說道:
“人生苦短,但對于我來說卻不苦不短,我是幸福的離開,追隨愛的人兒離開,說好一起慢慢變老,一起離開,怎么能舍得你單獨離去呢,所以寶貝,老婆來陪你了,我只想一家四口在一起。”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在遺書中,戴某花還透露出在丈夫失蹤后面臨的壓力,同時透露出其夫妻欠信用卡數萬元等細節。
戴某花的表哥戴先生稱,戴某花從小生世凄苦,其是家中獨女,母親在其兩歲時去世,其父親在其10歲時去世,由姑奶奶撫養大。
懂事后原本在外地打工,后嫁給了何某,平素也很少與娘家親戚來往。在去年,其曾變賣了在老家的家產。
“但從遺書內容可以看到,他們夫妻倆的感情還是很好的,認為丈夫肯定不在了,才會走上這條路。”戴先生說。
10月12日下午,戴先生致電記者稱,其收到一條令人吃驚的消息,何某并沒有死亡,并已經出現在公安局。
“他知道妻子和一雙兒女死亡后,已經崩潰,警方正在給他進行心理疏導工作。”
10月12日深夜,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何某買的百萬保險,受益人正是妻子戴某花,何某之所以瞞著妻子,是想讓妻子順利拿到賠償金。
昨晚,當地“新化公安”發布警情通報:

何某利用借來的車輛偽造墜河現場,制造車毀人亡假象,企圖騙取保險金,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保險是一種集社會互助性和科學技術性為一體的經濟損失補償和人身傷害給付制度,是現代社會的穩定器和減震器。
這種制度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自發創造的,是依靠眾人力量對付各種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損失的有效方式。
然而,有一部分人心懷鬼胎,想利用非法的手段騙取保險金,這不僅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也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那么什么是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騙保的法律責任和后果又有哪些?
1、什么是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資料圖(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保險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劃清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3、騙保的法律責任和后果又有哪些?
據我國《刑法》第19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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