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2-20 21:18:18
康達爾相關負責人則從三方面回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二審判決相關認定事實錯誤,且依據理由不成立;二審認定(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6號的案件與本案沒有關聯,未裁定中止本案審理,是錯誤的;二審對康達爾董事會出具的新證據未作任何分析和說明,屬于程序違法。
每經編輯|王志福
每經記者 王志福
“京康股權之爭大戰”并沒有隨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的終審而完結,康達爾(000048,SZ)明確表示:不服。
12月19日晚間,康達爾公告稱,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受理通知書》),康達爾因不服深圳中院的相關判決,申請再審,廣東高院已經立案審查。12月20日,深交所網站發布兩條公告,康達爾回復了深交所關注函。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康達爾申請再審不停止判決的執行。”京基集團相關人士表示,深圳中院的判決已經清楚地認定事實并適用法律,康達爾的再審申請無理無據亦無新證據,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康達爾相關負責人則從三方面回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二審判決相關認定事實錯誤,且依據理由不成立;二審認定(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6號的案件與本案沒有關聯,未裁定中止本案審理,是錯誤的;二審對康達爾董事會出具的新證據未作任何分析和說明,屬于程序違法。
康達爾申請再審獲立案
對于福田法院和深圳中院的一審、二審判決,康達爾均表示“不服”。
2016年6月14日,福田法院就京基集團起訴康達爾一案做出判決,判決康達爾董事會做出的限制股東京基集團表決權、股票處分權、收益權以及繼續購買股票交易權的董事會決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康達爾當時就在其公告中表示,福田區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判決錯誤,公司將依法提起上訴。
12月8日,康達爾又收到了深圳中院的判決書,就公司不服福田法院相關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做出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的判決是“終審”。在京基集團相關人士發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判決書微信截圖中,有“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的表述。
這一次,康達爾依舊“不服”,對深圳中院的判決提出異議,并提出申請再審。康達爾為此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12月19日晚間,康達爾公告了申請結果:廣東高院已經立案審查。
“康達爾至今拒絕依照法院的生效判決重新計算并公告康達爾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及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京基集團將根據情況采取適當方式以維護自身的股東權利。”上述京基人士回復記者表示。
康達爾相關負責人則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其中第二條表示,“二審認定(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6號的案件與本案沒有關聯,未裁定中止本案審理,是錯誤的。”
京基股東權利仍是焦點
2015年12月1日,康達爾就林志、京基集團等15名被告增持公司股票向廣東高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共計5條,其中包括判定被告在改正其違法行為前不得對其持有或實際支配的康達爾股份行使表決權。
記者注意到,康達爾在今年12月12日的公告里還特意提到這個訴訟,并表示標記為(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6號的案件“正在審理中”。
在京基集團相關人士給記者發送的深圳中院判決書截圖中,深圳中院特意提到“本案京基公司是否存在證券違法行為并非本案審理范圍”。
該人士也引述判決書內容回復記者稱,“在證券監管機關及司法機關沒有認定或作出生效判決的情況下,康達爾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限制股東權利的決議。”
12月20日晚間,深交所網站發布了兩條公告,康達爾回復了深交所關注函,其中提到公司監事會認為,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和決議效力是一個合法生效的結論,不需要對其進行調整和重新認定。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報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蛘咄V故召彽缺O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康達爾相關負責人引述了關注函回復公告中內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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