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8-29 00:48:34
◎熊錦秋
上周五,深交所公布了“拉抬打壓、虛假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大額申報、自買自賣及關聯賬戶交易、基金異常交易行為”等五類證券異常交易行為典型案例,對這些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的模式、危害及認定邏輯等進行了剖析。
筆者認為,認定異常交易行為應把“主觀故意”作為必要條件,否則可能傷及無辜。與此同時,要加大對妖股等異常交易行為的集中監管執法,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比如,深交所認定“拉抬打壓”主要有三方面標準:“一是投資者以明顯偏離最新成交價的價格大額或頻繁申報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二是證券交易價格受到影響,三是投資者的拉抬或打壓行為是致使股價變動的重要原因”。這個認定標準是否足夠嚴謹或許還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在股市交投極度清淡時期,普通投資者基于急切買入或斬倉心理,可能以偏離市價的價格甚至就是以“市價”進行交易,即使買賣二三十萬元股票,也可能導致股價劇烈波動,按上述標準卻可能被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但其絕無不良目的,這恐怕就不大妥當。
對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理應考量監管對象的“主觀故意”。當然,個人的想法很難搞清,“主觀故意”似乎比較難認定,但這可通過一些情勢證據來推定。比如,一個投資者及其關聯賬戶持倉某只股票幾千萬元,它再以跳漲價格、用幾十萬或幾百萬元來買入該股,這應當認定有“主觀故意”,因為這里面有直接利益關聯。
相反,即使投資者以偏離市價的價格進行交易、甚至以漲跌停板買賣,只要此前沒有相關持股、后續也沒有反向交易操作,可以判斷其沒有其他隱秘利益關聯,那么其買賣行為就可推定為沒有異常交易的“主觀故意”。交易規則允許股價在漲跌停板之內波動,那么除非有異常交易的“主觀故意”、否則投資者就自然擁有在此價格范圍內自由交易的權利。
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可能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因此“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標準必須科學嚴格,否則可能傷及無辜。當然,筆者不是反對交易所監管異常交易行為,相反應該加強監管,尤其在妖股、題材概念股炒作中,可能涉嫌多種異常交易行為,是諸多異常交易行為的混合體,交易所理應針對其進行嚴格監管、重點布防。
此前,市場題材概念和妖股炒作火熱,監管部門有針對性采取“特停”措施,打擊了題材概念和妖股囂張氣焰,市場由此也出現短暫下滑;有些市場人士對此提出質疑,認為監管部門不能干擾市場運行,監管部門或擔心此舉打擊市場人氣,之后沒有再對股票進行“特停”,在屢次試探監管層底線之后,一些題材概念股、妖股、殼股、舉牌股趁機出現一輪兇猛上漲,凸顯盈利效應,只是好景不長,莊家逢高賣出、在對散戶進行又一輪收割之后,現在市場又重回頹勢。
將市場的穩定或上漲維系在題材概念、妖股的盈利效應上,這只能是緣木求魚、與虎謀皮;股票做手或莊家制造個股盈利效應的目的,不過是為了引誘中小投資者上鉤、請君入甕,其交易目的根本不可能包括維護市場穩定。
對于個股來說,通常大股東、機構投資者更有話語權,因此當一些股票被“特停”后、反對聲音很快就發出來;而中小投資者缺乏話語權,有些中小投資者在追高妖股等被套之后直接割肉,只能忍辱吞聲、心情郁悶,只恨莊家太狡猾、自己太沖動,而心理承受能力差的投資者,甚至可能發生與電信詐騙案受害者一樣的極端情形。
在筆者看來,“特停”做法雖還不大規范,但卻一矢中的,交易所不能因為一些市場人士的反對就放棄這個做法,而應將這個做法規范、對“特停”舉措提出實施標準,同時更要針對其中“拉抬”等異常交易行為、提出“限制賬戶交易”等相應監管舉措,涉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則應上報證監會查處。
對異常交易行為監管,不能雷聲大雨點小,也不能僅僅針對一些雕蟲小技的異常交易行為,而是要敢于面對市場殘酷現實,敢于和莊家等利益集團叫板,與妖股、題材概念股中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長期艱苦卓絕的斗爭,要盡快割除A股市場妖股、題材概念炒作等毒瘤。
(作者為資本市場專業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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