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08-18 14:08:50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間買入創興資源,并在2014年3月28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孫嘉夏
每經記者 孫嘉夏
創興資源(600193,SH )8月18日發布公告稱,公司在8月17日已收到中國證監會【2015】25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因此被給予警告且處以30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也分別被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2012年5月11日,創興資源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出售上海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5.23%股權、收購桑日縣金冠礦業有限公司70%股權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創興資源以10400萬元的價格收購其關聯方上海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縣金冠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桑日金冠)70%股權,桑日金冠主要資產為其持有的中鋁廣西有色崇左稀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崇左稀土)27%的股權。
由于此次交易屬于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達到了《上市規則》相關規定的標準,應提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對交易標的出具的審計或者評估報告,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時,該交易也構成了《證券法》所規定的重大投資行為。
但創興資源并未就本次交易專項委托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是使用了北京天健興業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健興業)以往受他人委托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項目資產評估報告。創興資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該資產評估報告文件全稱,隱去了評估項目的相關內容,也未披露該評估報告并非專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況,導致所披露的內容不準確、不完整,在公司2012年年報中也未對此進行披露。
在創興資源董事會審議上述關聯交易事項時,作為崇左稀土資產評估敏感要素的稀土價格較前述天健興業所作評估報告的評估基準日價格下跌40%左右,該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已不能反映崇左稀土整體資產的公允價值。對本次交易而言,稀土價格的這一變化也屬于《上市規則》中規定的“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但創興資源依舊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價格的變化情況。
證監會認定,創興資源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陳冠全等人則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最終,證監會決定對創興資源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陳冠全、周清松和黃福生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在被立案調查公告發布后首個交易日(2014年3月28日),創興資源日跌幅為9.87%,收盤價為5.57元,前期高位買入的投資者損失慘重。”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說。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創興資源信披違法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上海一中院起訴創興資源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利息及印花稅損失等。
宋一欣和厲健介紹,目前已開始向曾經購買過創興資源股票并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托,代理投資者索賠。宋一欣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間買入創興資源,并在2014年3月28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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