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3 01:41:58
◎余豐慧
《21世紀經濟報道》昨日報道稱,對于東部發達地區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要求原則上兩三家主發起人凈資產之和不低于100億元,實際控制人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在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將適當放開。
上述報道表示,這個消息是7月14日在銀監會組織召開的由各銀監局和各省市金融辦參與的民營銀行相關業務培訓會上透露的。在會上,銀監會傳達了民營銀行發起設立的“十二條細則”,具體文件或在月底下發。
據稱,有首批已經“落地”的民營銀行股東方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對于首批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股東,雖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內部掌握的參考標準也是大股東凈資產不低于100億元,實際控制人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
如果以上消息屬實,著實令人有些吃驚。主發起人“共計百億的凈資產和實際控制人50億元的凈資產”這個門檻對大多數民營企業來說都比較高,能滿足條件的大約只有十來家。除非主發起人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否則實際控制人凈資產達到十億數量級的則更少。
目前已公告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公司有22家,假如嚴格按照上述標準,其中符合條件的恐怕不多。
且不說“十二條細則”內容如何,僅僅這一項隱形門檻,就會把大多數民間資本擋在設立民營銀行的大門之外。這些隱形門檻,不僅《商業銀行法》里沒有,而且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也沒有。
本來民營銀行就定位在主要服務于民營經濟、中小微企業上,目的在于通過分層次配置金融機構資源,徹底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這就要求民營銀行是區域性的、小型化的,發起門檻應該非常低、成立的各項要求都要低于《商業銀行法》的條件和門檻。
全國成立眾多區域性、地區性,甚至村鎮、街道社區等農民、市民、個體戶、商戶身邊的銀行,應該是民營銀行成立的目的之一。
如果隱形門檻確實存在,可以看到民間資本設立民營銀行這一個改革是如此步履維艱。難在哪里呢?難在監管部門的無謂設障上。
目前,存款保險制度等已經設立,所有銀行都強制參與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風險已經可以兜底。設立民營銀行的膽子應該大一些,步伐應該快一些。豈能越說放開,門檻越高,設立越難呢?
本來《意見》中就有苛刻條款,比如:要求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民營企業應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總資產30%以上,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50%”等條件。
對投資入股設立商業銀行的股東如此要求,在《商業銀行法》里是看不到的,是對民間資本額外附加的苛刻條款。按理說,無論何種資本投資入股民營銀行,都只是承擔自己股份額度的有限責任,設立的民營銀行是獨立法人,應該承擔一切民事刑事責任。對投資入股股東如此嚴格要求,似無此必要。
筆者希望在民營銀行設立上一定要解放思想,消除思想束縛,去掉一切附加給民營銀行的苛刻條款。政策應該為民營銀行“助產”,而不是讓它更加“難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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