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6 01:32:37
4月5日晚8時許,此前被稱為“億萬富姐”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又一次趕到了金華。在拿到3張旁聽證后,吳永正將得以進入金華市中院。4月7日,浙江省高院將在此開始吳英案二審。
2009年12月18日的一審中,金華市中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0年1月,吳英提起上訴。
出生于1981年5月20日的東陽人吳英,一手創立本色集團。在鼎盛時期,吳英購入東陽漢寧路百余個商鋪,旗下本色系公司多達10余家。吳永正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二審中律師仍將為吳英發起無罪辯護。在罪與非罪的巨大落差間,吳英借資的行為是否為“集資詐騙”已成爭議焦點。在一審判決書中,吳英被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額利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騙取集資款7.73億元,實際集資詐騙3.84億元。
吳英于上訴書中提及上訴理由時認為,其本人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意圖,所借資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經營活動,僅有少部分用于購買個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揮霍。同時,吳英稱未實施欺詐行為,也沒有虛構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訴理由還包括,債權人都是親朋好友,不是集資行為,而所謂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決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此外,吳英在看守所內,寫出數萬字內容的《上訴材料》、《控告信》、《檢舉材料》等,在為自身行為辯護的同時,也檢舉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等人,上述3人此后均已獲刑。
吳英的上訴理由中直指案件焦點在于所借資金目的為何。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檢察院、公安廳曾聯合下發《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其中規定“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式,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而“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罪”。
吳英及吳永正強調,稱借資用于公司經營活動。北京邦道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長青曾表示,相對于7億多元的集資額度,吳英花費1000萬元購買汽車和珠寶被認定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缺乏說服力”。
此后至2010年6月,浙江省高院曾發布《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稱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不作為非法集資;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愿,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犯罪處理。但浙江省高院有關人士在次日即稱,有些明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例外,比如“吳英案”。一審中,金華市中院認定吳英借資系以 “非法占有為目的”?!半S意處置集資款,在負債累累,無經濟實力且無經營管理能力的情況下,不計回報,虛假設立公司,揮霍集資款?!币粚徟袥Q書中稱。
二審中,厘清以白手起家創辦本色集團的吳英所借資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揮霍挪作他用,將成為判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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